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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速带设置及使用的相关问题添加时间:2015-04-20
  近年来,减速带的设置使用越来越多,在遏制道路交通事故上发挥了一定作用,但盲目的、不合理的设置使用也不可避免的存在一些问题。
  一、多数减速设施的设置缺乏法律依据和国家规范
  减速带不是一个法律专用术语,在目前我国现行的交通法律、法规以及交通设施的国家标准中均没有减速带这一专门称谓,人们习惯将一切在道路上用于迫使机动车辆减速的设施统称为减速带。
  当前在形形色色的减速设施中,能找到相关设置依据的是减速标线,《道路交通标志标线》(GB5768-1999)对减速标线是这样规定的:减速标线为白色反光虚线,根据设置位置的不同,可以是单虚线,双虚线和重复三次,垂直于行车方向设置。用于警告车辆驾驶人前方应减速慢行,设于主线收费广场、出口匝道适当位置。减速标线应按以下原则配置:使车辆通过各标线间隔的时间大致相等,以利于行驶速度逐步降下来。
  在交通行业标准《路面标线涂料》(JT/T280-2004)中,振动型道路标线涂料明确列于行业标准之内称为3号热熔标线涂料,振动标线涂料通常又被称作为突起标线、雨夜标线等,从施划形状又可分圆点式、方块式和排骨式振动标线。振动标线是通过涂料与路面形成的一定的高差,使车辆通过时产生轻微震荡和响声而促使车辆驾驶让慢速度。
  除此以外的减速设施也就难觅依据和规范了,而根据我国现行公路、城市道路设计规范的规定,公路及城市道路的交通设施的设置应符合《道路交通标志标线》(GB-5768)的要求,那些没有法律依据和国家行业规范的所谓减速带,在设置使用过程中产生一些法律后果也就在所难免了。
  经查询《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公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细则》、《公路安全保障工程实施技术指南》都没有要求在国省干线公路设置减速带的条款。
  二、障碍式减速设施的使用范围被任意扩大
  此类减速设施主要是指一些交通设施企业生产的橡胶(铸钢)减速带,产品设计人员在高度及宽度上进行了专门的设计,但此类设施没有国家的标准规范明确认可。主要用在:a、设计流量小于2500辆/天,最大限速在40公里/小时,双向城市住宅区道路,每个方向一条车道;b、通常不设置在主干道上;c、公路收费站的收费道口处;d、支线道路接入干线公路的入口;通村公路接入干线公路的入口。但在实际应用中,这一类减速设施的使用范围被任意扩大了,在公路及城市道路上的使用逐渐增多,虽然可以收到较好的减速效果,但却对道路的正常通行造成较大影响,遭到不少群众的非议。
  三、障碍式减速设施的过多使用与道路交通管理中的干路先行通行原则不相符,并影响道路通行效率,原则上省县道干线公路上不应设置减速带。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中确定了无交通信号灯控制交叉路口实行干路先行的通行原则,支路及次路上的车辆应注意减速或停车让行。而目前相当一部分障碍式减速设施设置在各类交叉路口的干路上,迫使通行干路的车辆减速,而且如果道路的减速设施设置过多,导致过往车辆频率减速,无疑会大大影响道路的通行效率。
  从近年减速带使用效果来看,减速带是一把双刃剑,在城市道路等路段区域使用,起到了预防交通事故的一定作用;但设置在国省干线公路上,却隐藏一系列安全隐患,一是高速行驶的各种车辆通过设置的减速带时,增加了车辆损毁和易发生爆胎交通事故;二是国省干线公路交通繁忙,车流量大,约在5000辆/昼夜以上,易造成人为堵车事故影响畅通;三是摩托车、电动车、自行车通过设置的减速带时造成的机毁人亡事故更要引起足够重视。所以说有选择的在支线路段、城市街区等处设置减速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改善道路交通安全状况,反之,可能效果不大甚至成为公路上的人为路障和事故隐患,降低了路段的交通安全。
  四、与交通管理组织中维护大多数人利益的管理理念相悖
  道路上的交通流量大大超过进出小区、单位的交通流量,在小区、单位进出口的道路上设置减速设施,可想而知,在道路通行的车辆没有能够享有正常的通行权利,相对多数车辆的权益受到侵害,而通行小区、单位的相对少数车辆却没有尽到减速让行的法律义务,因为少数驾驶人的超速违法行驶而设置减速设施,使守法行车的驾驶人无法正常通行,这些都体现了一种通行权上的不平等。
  五、引发噪声和车辆损伤等其他问题
  在道路过多设置障碍式减速设施还有可能引发诸多不良影响,如车辆行经减速设施产生的噪声问题,安装减速设施固定螺栓对路面造成一定损坏,载货汽车因颠簸导致装运物品散落,因突然紧急制动引发车辆追尾,对机动车辆内部结构造成一定损害以及对车内人员的人身伤害等等。上诉问题在现实生活中,很可能引发法律纠纷。